某市居民周甲育有一子一女,长期租用位于某市解放路48号的公房两间。子女成人后均分家另过。其子周乙为某市印刷厂副厂长,有国家分配的房屋2居室。其女周丙的工作单位效益不佳,仅有12平米小屋1间居住。周甲临终时,念及女儿居住环境差,当着子女的面将自己住的2间房屋交给周丙居住。老人去世后,周乙、周丙就房屋是否应2人分住产生争议,诉至法院。
周乙、周丙两人均无权居住,应由房管部门收回。
我国《继承法》规定,遗嘱人立遗嘱只能处分属于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。如果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、集体或他人的财产,遗嘱此部分无效。
本案中,周甲租住的是公房,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,在此人去世后,只有国家房管部门才有权处分这2间公房。租用的公房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。
对于这种未定租期的长期租用公房,在承租人死亡时,租赁合同随即终止。承租人的继承人如果要求继续承租,应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,与之重新签订承租合同。